加强馆藏文献资源的保护,控制撕毁、污损书刊资料等现象的发生,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广大读者服务,特制定如下图书遗失损毁赔偿标准。
一、图书丢失赔偿标准
(一)赔偿原书
文献资料丢失后,读者须购买相同版本文献资料赔偿。
(二)赔款
1.普通中外文图书
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(当前年-出版年);
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;
2000年至201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2倍;
2020年(含)后出版的,按原价。
注:无标价图书按50元计原价;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。
2.成套多卷本图书
遗失多卷书中的一册或数册,各分册有定价的,参照上述规定赔偿;多卷书以全套定价的,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,并参照上述规定赔偿。重要文献须以全卷(套)计赔。
二、图书污损赔偿标准
(一)轻度污损
1.条码、书标、磁条损坏,处5元赔偿。
2.文献资料损坏情况较轻、经修补可继续借阅流通的,处10元赔偿。
(二)严重污损
图书损坏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和正常阅读使用的,需要购买原版图书赔偿;不能赔偿原版图书的,按丢失文献资料赔偿规定处理。
(三)恶意污损
对恶意损坏图书者,除赔偿原版图书之外,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进行相应处理。
三、其他说明
(一)图书赔偿在图书馆一楼总服务台办理。
(二)图书馆一概不接受使用盗版图书资料进行赔偿。
(三)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