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馆藏文献资源的保护,控制撕毁、污损书刊资料等现象的发生,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广大读者服务,特制定如下图书遗失损毁赔偿标准。
一、图书丢失赔偿标准
(一)赔偿原书
文献资料丢失后,读者须购买相同版本文献资料赔偿。
(二)赔款
1.普通中外文图书
1949年(含)前出版的:视为文物,以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;
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(当前年-出版年);
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;
2000年(含)后出版的:按原价×2倍。
注:无标价图书按50元计原价;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。
2.成套多卷本图书
遗失多卷书中的一册或数册,各分册有定价的,参照上述规定赔偿;多卷书以全套定价的,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,并参照上述规定赔偿。重要文献须以全卷(套)计赔。
3.中外文期刊
遗失中外文期刊单行本或合订本,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赔偿。
4.报纸
报纸丢失一张或数张,按全年价赔偿,报纸合订本按该报全年价格和装订费总和的5倍赔偿。
5.孤本、珍本
孤本、珍稀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按评估价赔偿。
二、图书污损赔偿标准
(一)轻度污损
1.条码、书标、磁条损坏,处5元赔偿。
2.文献资料损坏情况较轻、经修补可继续借阅流通的,处10元赔偿。
(二)严重污损
图书损坏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和正常阅读使用的,需要购买原版图书赔偿;不能赔偿原版图书的,按丢失文献资料赔偿规定处理。
(三)恶意污损
对恶意损坏图书者,除赔偿原版图书之外,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进行相应处理。
三、说明
(一)图书赔偿在图书馆一楼总服务台办理。
(二)图书馆一概不接受使用盗版图书资料进行赔偿。
(三)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